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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理論
一、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二、民法特征:
1.民法是權利法。
我國民法所確認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身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都是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從我國民法的立法體例看,采用的是權利本位的立法體例。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實體法。
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規(guī)范。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其內容包括:
1.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各類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
2.人人皆享有民事權利。
3.任何人均能充分享有民事權利。
4.任何人的民事權利均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意思自治)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guī)避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
(1)當事人有權利存在;
(2)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
(3)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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