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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七:凍結
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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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
【分析】行政機關的凍結存款匯款權,只能由法律設定。 |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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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shù)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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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凍結通知書→通知協(xié)助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立即協(xié)助凍結→行政機關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注意】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注意】凍結決定書的內容包括:當事人信息、凍結賬號和數(shù)額、理由和期限、復議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 |
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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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或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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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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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注意】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行政機關逾期(30+30)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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