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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凍結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1/18 16:47:25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七:凍結

主體
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
【分析】行政機關的凍結存款匯款權,只能由法律設定。
對象
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shù)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
不得重復凍結。
程序
制作凍結通知書→通知協(xié)助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立即協(xié)助凍結→行政機關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注意】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注意】凍結決定書的內容包括:當事人信息、凍結賬號和數(shù)額、理由和期限、復議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
時限
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或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注意】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
立即解除凍結。行政機關逾期(30+30)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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