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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一般程序(一)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0/12 09:13:1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一般程序

也稱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告知和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

立案時,應當遵守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即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對于在兩年以內未發(fā)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

(1)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2)海關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應當制發(fā)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決定書,扣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海關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賬冊、單據等資料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案件調查需要,經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3.審查。

審查機構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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