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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行政處罰的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0/11 09:49:2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行政處罰的管轄

1.級別管轄:原則上由縣以上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地域管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海關行政處罰可以由發(fā)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海關管轄。

3.指定管轄:如果出現管轄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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