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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公司的解散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0/08 13:31:36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公司的解散

1.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進行清算。

解釋:(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xù)存續(xù)的公司承繼,在解散時不需要清算;(2)公司債權債務無人承繼的,在解散時應當清算。

2.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權利能力僅限于清算活動必要的范圍內。公司清算完畢,由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后,公司法律人格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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