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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內容導航】
1.買賣合同
2.贈與合同
3.借款合同
4.租賃合同
5.融資租賃合同
6.承攬合同
7.建設工程合同
8.運輸合同
9.保管合同
10.倉儲合同
11.委托合同
12.行紀合同
13.居間合同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6年、2013年、2012年、2010年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合同的主要類型
(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1)標的物的風險分擔
①一般情況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特殊情況
a.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b.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c.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d.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③其他規(guī)定
a.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b.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特種買賣合同
①樣品買賣
②試用買賣
③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
(二)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一般為單務、無償合同。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三)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1)承租人的解除權: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解除權: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五)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雙務、諾成、有償合同。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七)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八)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運輸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格式合同。
(九)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倉儲合同(對比保管合同學習)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特征:
(1)倉儲合同的保管人須為有倉儲設備并專事倉儲保管業(yè)務的人;
(2)保管的倉儲物應當是動產(chǎn);
(3)倉儲合同是諾成性、雙務、有償合同;
(4)倉儲合同的存貨人主張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
(十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可以是有償?shù)?,也可以是無償?shù)?。合同的標的是勞務或服務?
(十二)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十三)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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