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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試科目各章節(jié)知識點,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論概述”中關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知識點內容,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論概述
第七節(jié) 時效和期間、期日
知識點、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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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時間 |
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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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
客觀因素 |
不可抗力(地震、臺風、洪水等)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暫停 |
其他障礙(被侵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卻沒有法定代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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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 |
主觀因素 |
權利人提起訴訟; |
訴訟時效中 |
重新計算 |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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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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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 |
人民法院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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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 |
【示例】甲借給乙借款10萬元,2009年1月1日到期。在甲向乙主張權利過程中,突遇地震。
【總結】口訣:過期喪失勝訴權,不失起訴實體權;時效只能被告提,法院不會主動管;二審提出鬧脾氣,時間不對沒人理;投資存在本和息,不適用來要記清;正常兩年短一年,質量傷身寄租金;客觀中止后六月,主觀中斷會重啟。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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