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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處罰法律制度(05.28)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5/28 14:09:22 字體:

  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試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處罰法律制度(05.28)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一、行政處罰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guī)范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解釋: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法規(guī)范的相對人→行政制裁→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基本內涵是處罰依據(jù)法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主體法定、處罰程序法定、處罰形式法定、處罰職權職責法定。

  【提示】沒有法定依據(jù)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例外,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

  5.監(jiān)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6.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yè);(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1.根據(jù)《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fā)生后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解釋:(1)違法行為不是指違法行為人;不是人沒找到,而是事情沒被發(fā)現(xiàn)。(2)沒被主管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如打架斗毆沒有被公安局發(fā)現(xiàn),偷稅漏稅沒有被稅務局發(fā)現(xiàn),違法經營沒有被工商局發(fā)現(xiàn)。

  2.《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3.《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

  【提示】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包括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六、稅務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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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行政處罰包括:(1)罰款;(2)沒收違法所得;(3)停止辦理出口退稅;(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

  3.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提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適用范圍一般限于上述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案件,其他如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等不適用聽證程序。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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