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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代收代繳消費稅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7/07 14:18:50 字體:

今是生計,今是動力,今是行動,今是創(chuàng)造。從今天開始加入稅務師考試備考的隊伍吧!網(wǎng)校整理了稅務師考試相關科目的知識點,供廣大學員參考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知識點:代收代繳消費稅款

(一)受托方加工完畢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特殊】如果 受托方是個體經(jīng)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要補稅

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jù)是:

1.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按銷售額計稅補征;

2.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征。

(三)委托方收回應稅消費品后銷售

1.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 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提示】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在考試中一般需要自行計算(組價公式)。

注:本文內(nèi)容來自正保會計網(wǎng)校老師講義,轉(zhuǎn)載請注明來源·正保會計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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