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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破產申請受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4/11 10:00:25 字體:

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時間轉眼即逝,總是在感嘆時間過得太快,而沒有好好珍惜。2017年稅務師考試已經拉開序幕,目前為預習階段,學員可根據網校制定的預習計劃表來安排學習進度。為了幫助廣大考生高效備考,網校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jiān)事等其他管理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承擔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材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4.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的處理。 

相關推薦: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一章知識點匯總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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