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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進入最后的沖刺階段,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
1.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2.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收繳罰款的情形
行政處罰法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依照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因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
(1)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2)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
3.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
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4.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5.行政機關應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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