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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法的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12/10 11:59:16 字體:

2015年稅務師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一)》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第一節(jié) 稅法概述

知識點:稅法的基本原則(掌握含義、特點、適用情形)

1.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性原則)

(1)含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課稅是違法和無效的。

(2)功能:保持稅法的穩(wěn)定性與可預測性

(3)具體原則:

①課稅要素法定

②課稅要素明確(從立法技術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2.稅收公平主義

(1)含義:稅收負擔必須根據(jù)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2)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jīng)濟上的稅收公平

經(jīng)濟上的稅法公平往往是作為一種經(jīng)濟理論提出來的,可以作為制定稅法的參考,但是對政府與納稅人尚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

(3)實體上的、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1)含義:征納雙方關系從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的。

(2)表現(xiàn):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及時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jù),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

4.實質課稅原則

(1)含義:依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2)意義: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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