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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學習筆記:稅法的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05 15:49:59 字體:

  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稅考友在論壇上分享的注冊稅務師《稅法一》考試科目的學習筆記,以下是關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知識,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學習筆記:稅法的基本原則

稅法原則
兩類原則 具體原則 含義、特點、適用情形
(一)稅法的基本原則(4個) 1.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性原則)
(1)含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課稅是違法和無效的。
(2)功能:保持稅法的穩(wěn)定性與可預測性
(3)具體原則 ①課稅要素法定
②課稅要素明確(從立法技術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2.稅收公平主義 (1)含義: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2)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濟上的稅收公平
經濟上的稅法公平往往是作為一種經濟理論提出來的,可以作為制定稅法的參考,但是對政府與納稅人尚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
(3)實體上的、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1)含義:征納雙方關系從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的。
(2)表現: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
(3)這一原則與稅收法律主義存在一定沖突,許多國家稅法在適用這一原則時都作了一定限制。
4.實質課稅原則 (1)含義:依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2)意義: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注意選擇)。
例如:納稅人借轉讓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稅務機關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而不是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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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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