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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班級-拉練集訓]2015注會《經(jīng)濟法》習題測試二答案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7/27 11:24:21 字體:

  單選:

  1【答案】D

  【解析】選項D: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答案】C

  【解析】(1)選項A:一般情況下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本題中,乙企業(yè)的承諾在1月4日發(fā)出,而不是到達甲企業(yè),所以甲企業(yè)與乙企業(yè)之間的合同在1月4日并未成立,選項A錯誤;(2)選項B: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本題中,乙企業(yè)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并未超過承諾期限,因此不屬于遲延承諾,選項B錯誤;(3)選項C: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本題中,乙企業(yè)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在甲企業(yè)要求的日期內(nèi)及時到達,不能按時到達是因為其他原因(暴雨)所致,因此該承諾屬于遲到承諾,除非甲企業(yè)明確表示不接受該承諾,否則該承諾有效;(4)選項D:甲企業(yè)的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屬于不可撤銷的要約,甲企業(yè)1月8日的函件不能導致原要約的失效。

  3.【答案】B

  【解析】轉(zhuǎn)委托經(jīng)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本題中,就丙賣花的行為乙不承擔責任。

  4【答案】A

  【解析】債務人的反擔保方式包括抵押、質(zhì)押;第三人的反擔保方式包括抵押、質(zhì)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5【答案】A

  【解析】(1)選項AB: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接受貨幣方和交貨方所在地均為北京;(2)選項C: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題中,乙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辯權;(3)選項D: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6.【答案】B

  【解析】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chǎn)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本題中,雖然劉某的合同成立在先,且付款在先,但是未受領交付,故無權請求將該車登記在自己名下并交付汽車。

  7.【答案】C

  【解析】選項C: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8.【答案】C

  【解析】選項C: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多選:

  1.【答案】BCD

  【解析】選項A:登記后設立、轉(zhuǎn)讓。

  2.【答案】ACD

  【解析】(1)選項AB: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zhuǎn)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故自2015年5月5日起果果為房屋所有權人;(2)選項C: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zhuǎn)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故果果與甲的房屋買賣合同自2015年6月6日成立并生效;(3)選項D: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在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故甲自2015年7月7日取得房屋所有權。

  3.【答案】ABCD

  【解析】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為:(1)依法律行為轉(zhuǎn)讓所有權;(2)轉(zhuǎn)讓人無處分權;(3)受讓人為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為準(選項A);(4)以合理的價格轉(zhuǎn)讓,但并不要求已經(jīng)實際支付(選項B);(5)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綜上,丁某已經(jīng)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張某喪失了所有權,無權要求丁某返還房屋(選項D)。善意取得制度對于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均可適用(選項C),而且,限制物權也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4.【答案】AC

  【解析】(1)選項A: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故8月8日前甲公司有權撤回該要約;(2)選項B: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本題中,甲公司確定了承諾期限,故不得撤銷;(3)選項CD: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本題中,甲公司未予理會,說明遲到的承諾已經(jīng)生效,承諾生效合同成立,雙方應當依約履行。

  5.【答案】BCD

  【解析】選項AB: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答案】AD

  【解析】(1)選項B:第三人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攬合同中,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需要定作人同意,但承攬人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2)選項C: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案例分析題:

  【答案】

 ?。?)①甲公司發(fā)出的傳真屬于要約邀請。甲公司的傳真沒有列明具體的價格和數(shù)量等內(nèi)容,在對方回復時,甲公司并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其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因此屬于要約邀請;②甲公司向乙廠發(fā)出的電話通知屬于新要約?!逗贤ā芬?guī)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nèi)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nèi)容的實質(zhì)性變更。本題中,甲公司就要約給出的價格作出變更,屬于對要約內(nèi)容的實質(zhì)性變更,因此屬于新要約。

 ?。?)甲公司與乙廠之間的承攬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蓋章時成立。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本題中,甲公司是合同的最后蓋章一方,因此合同自此時成立。

 ?。?)公證機關要求甲公司先償債后提貨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提存費用以及提存物的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因此,標的物的提存費用和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由債權人(針對交付貨物而言,甲公司是債權人,乙公司是債務人)甲公司承擔。

 ?。?)乙廠拒絕承擔侵權責任,且申請減少違約金的主張能夠得到法院支持。①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但不能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又同時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②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本題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2萬元(200×500×20%=20000),甲公司遭受的損失為1萬元,2萬元是大于1×(1+30%)=1.3(萬元)的,因此能夠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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