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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h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牧童 2019/09/25 11:49:41 字體:

不努力一把你永遠不知道你這么棒!成功需要百分之百的付出才可能得到百分之一的收獲,讓我們?yōu)樽詴嫀煹娜〉枚鴬^斗。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練習題題目,希望通過每天的練習,讓大家成功取得勝利。

注會經濟法

多選題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債務人已經發(fā)生了破產原因,仍在破產受理前6個月內進行的下列個別清償行為中,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A、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進行個別清償,擔保財產市場價值150萬元,清償的債務額為100萬元 

B、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的水電費 

C、債務人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 

D、債務人經訴訟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進行清償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解析】

 根據規(guī)定,可撤銷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是指對無物權擔保債權人的個別清償,對有物權擔保債權人在擔保物的市價范圍內所做清償不受限制,因此選項A不予以撤銷;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因此選項D不予以撤銷;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2)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3)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因此選項BC的行為不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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