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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jīng)濟法》練習題:重整計劃草案(1.2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22 14:39:42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的練習題,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單選題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期限是(  )。

  A、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1個月內

  B、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2個月內

  C、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3個月內

  D、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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