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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會經濟法易錯題解析:物權法律制度(四十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小羊 2023/08/01 09:57:33 字體:

人生要成沉淀,要有定力,一個人定力不夠會浮躁。網校為廣大考生提供了2023注會經濟法易錯題,并配以教師講解。你中招了嗎?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注會經濟法易錯題解析

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物權變動中,以登記為變動要件的有(?。?。

A、自然人甲與乙之間訂立合同,在乙的住宅上設立居住權
B、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訂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設定地役權
C、甲公司將一架飛機的所有權轉讓給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將其繼承的房屋轉讓給丁,該房屋尚登記在其去世的父親名下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1)登記是居住權的生效條件,因此選項A正確;(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選項B錯誤;(3)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選項C錯誤;(4)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因此選項D正確。
【點評】設立、變更或消滅不動產物權,原則上都要登記,不登記不承認其物權,但注意例外情形:(1)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2)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但當事人依據上述規(guī)定取得物權后,再處分時必須登記,不登記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3)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地役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物權設立,不用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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