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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甲商場向乙公司購買一批貨物,2011年5月1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批貨物分三期交貨,貨款于每次驗貨時當(dāng)場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貨時間為2011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貨時間為2011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貨時間為2011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貨物時,甲商場以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由拒絕收貨,則乙公司對甲公司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起算日為(?。?。
A、2011年5月11日
B、2011年5月10日
C、2011年6月15日
D、2011年7月10日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根據(jù)規(guī)定,當(dāng)事人約定同一債務(wù)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本題中,最后一期履行期為2011年7月10日,則訴訟時效期間應(yīng)當(dāng)從此日開始計算。
注冊會計師:每日一練《財務(wù)成本管理》(2013-11-06)
注冊會計師:每日一練《公司戰(zhàn)略與風(fēng)險管理》(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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