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表示的概念及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把進行某一民事行為的內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因此認識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意思表示為切入點。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識和表示行為。效果意思是指當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動機)發(fā)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因為當事人有效果意思,因此區(qū)別于情誼行為,在純粹的情誼行為中,當事人之間也有約定,但是當事人并無打算在法律上受該約定的約束。而表示意識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xiàn)于外部的意識,而將效果意思使外部認識的行為則為表示行為。表示行為是使相對人了解其意思的行為要素。表示行為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兩種方式。
2.意思表示與準意思表示
準意思表示有兩種情形,即意思通知與事實通知。所謂意思通知是指由通知意思而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效果的行為。意思通知的法律效果不是基于當事人的追求,而是法律的規(guī)定。如承認的催告(《合同法》第47條第2款)、拒絕受領、催告履行等均為意思通知。所謂事實通知,亦稱觀念通知,是指通過認識事實并通知該事實而發(fā)生法律所規(guī)定的效果的行為。典型的事實通知有債務的承認、債權轉讓的通知等。
3.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均屬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chǎn)等行為。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作出時生效。但立遺囑是個例外,這種意思表示的生效還需要立遺囑人的死亡這個法律事實。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要根據(jù)具體情形分析。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區(qū)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處于客觀上可以了解的時候發(fā)生效力。非對話的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但《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的“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則屬于例外情況,即雙方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以行為方式作出承諾的,雖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卻是在行為作出時生效。
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由于傳達人沒有轉達或者推遲轉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另外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當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為的法律行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