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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9 16:04:26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繳納方式:自行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

一、自行申報納稅

(一)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

2.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自行申報納稅的內(nèi)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內(nèi)容

(1)構成12萬元的所得:11個稅目

(2)不包含在12萬元中的所得:

①免稅所得;②暫免征稅所得;③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各項所得的年所得的計算方法。

(三)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期限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取得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15日內(nèi)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15日內(nèi)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nèi)進行匯算清繳。

二、代扣代繳納稅

(一)扣繳義務人和代扣代繳的范圍

除“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稅目之外的10個稅目

(二)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及應承擔的責任

1.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2.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的應扣未扣的稅款,其應納稅款仍然由納稅人繳納,扣繳義務應承擔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至3倍的罰款。

(三)代扣代繳期限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nèi)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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