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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高頻考點:訴訟當事人的列置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9/06 18:14:24 字體:

  為了方便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進行沖刺階段的學習,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高頻考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訴訟當事人的列置

  (1)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

  (2)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三個民事主體

  三個民事主體是指被審計單位、分支機構所屬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

  3.兩類訴訟當事人

  兩類訴訟當事人是指三個民事主體在事務所侵權賠償案件中應被分別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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