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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稅務行政訴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8/06 16:08:08 字體: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稅務行政訴訟。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四章的內(nèi)容。

  【內(nèi)容導航】:

  1.稅務行政訴訟管轄

  2.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3.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4.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

  【主要考點】: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zhuǎn)移三種情況。

 ?。ǘ┒悇招姓V訟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fā)稅務登記證和發(fā)售發(fā)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fā)、發(fā)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

 ?。ㄈ┒悇招姓V訟的起訴和受理

  1.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2.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jīng)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1.維持判決;

  2.撤銷判決;

  3.履行判決;

  4.變更判決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四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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