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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公司的解散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7/17 14:43:16 字體: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公司的解散。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六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公司解散的原因

  2.強制解散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強制解散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俟境掷m(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诠蓶|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酃径麻L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解釋1】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釋2】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進行清算。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六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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