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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保證合同與保證人。本考點屬于《經(jīng)濟法》第四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保證合同
2.保證人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保證合同與保證人
1.保證合同
(1)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保證合同成立。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解釋】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從合同。
2.保證人
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擔任保證人需要一定資格,法律對保證人的限制如下。
(1)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成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解釋】注意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與分支機構的不同規(guī)定。
?。?)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
(4)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可擔任保證人。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第四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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