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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會“借題發(fā)揮”經濟法篇:合同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13 17:21:43 字體:

眼看著2015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日子是越來越近了,考生們現(xiàn)在大都是在“埋頭苦學”著。從網校答疑板和論壇相關版塊來看,考生們在做題中遇到的困難也是越來越多了。與其“就題論題”不如“借題發(fā)揮”,于是我們就針對一些大家重點關注或較復雜的題目做了一下“發(fā)揮”,希望能對各位復習備考2015年的注會考試有所幫助!

一、 典型題目:

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二、 解題思路:

本題考核效力待定合同。

(1)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

(2)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以選項D錯誤。

(3)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丙公司不是善意相對人,不具有撤銷權。所以選項C錯誤。

【正確答案】A

三、 涉及知識點:

1、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 相關重點:

 2015注會“借題發(fā)揮”經濟法篇: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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