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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1.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贂嫱ㄖ溟_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诳垩骸⒉榉?、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保全與強制執(zhí)行關系:強制執(zhí)行不是稅收保全的必然結果。
3.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適用范圍:
不僅可以適用于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4.其他:
(1)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即先行告誡,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再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zhí)行。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繼續(xù)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zhí)行人繼續(xù)使用;因被執(zhí)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zhí)行人
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贂嫱ㄖ{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诳垩骸⒉榉饧{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
3.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偌{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诒仨毷窃谝?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期限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4.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fā)生的費用。
5.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jù);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6.稅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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