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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征收增值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02 11:01:52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fù)習(xí)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xué)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稅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稅法知識點

  知識點:采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1.簡并和統(tǒng)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tǒng)一調(diào)整為3%。

  2.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貨物,政策如下:

銷售情形
稅務(wù)處理
計稅公式
銷售自己使用過2008-12-31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未抵扣進項稅額)
按簡易辦法:在2014-7-1前:
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
÷(1+4%)×4%÷2
按簡易辦法:在2014-7-1后:
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
÷(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1-1-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提示】該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
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增值稅=售價
÷(1+17%)×17%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3.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的列舉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自來水、商品混凝土建筑用砂土石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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