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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稅法》知識點:白酒消費稅計算的特殊情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20 11:21:26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方便大家復習,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稅法》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知識點:白酒消費稅計算的幾種特殊情形

  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往往涉及生產(chǎn)加工、委托加工、產(chǎn)品進口、成套銷售、視同銷售等不同業(yè)務類型,消費稅的計稅價格確定也不盡相同,實務中較難把握?,F(xiàn)將幾種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費稅計算的方法進行介紹,供學員參考。

  一、委托加工產(chǎn)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可以扣除已納消費稅,但是糧食白酒不屬于可以扣除的應稅消費品之列。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例如,某酒廠2012年3月從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者手中收購糧食20萬公斤,收購憑證上注明收購金額15萬元,運費發(fā)票上列明支付運輸費用8000元,裝卸費3000元。領用收購的糧食委托其他酒廠加工成糧食白酒45噸,對方收取加工費4萬元,并開具專用發(fā)票給酒廠,受托方無同類產(chǎn)品售價。

  則,可抵扣的進項稅=150000×13%+8000×7%=20060(元);

  糧食采購成本=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

  組成計稅價格=(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

  代收代繳消費稅=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

  二、國外進口商品

  進口酒類應稅消費品,按復合計稅辦法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shù)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例如,2012年10月,某企業(yè)進口某外國品牌白酒300噸,每噸到岸價格為15000元,白酒的關稅稅率為20%。

  組成計稅價格=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萬元);

  應納消費稅=712.5×20%+300×2000×0.5÷10000=172.5(萬元);

  應納增值稅=[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萬元)。

  三、核定計稅價格

  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guī)定,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nèi)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yè)生產(chǎn)白酒的商業(yè)機構)的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

 ?。ㄒ唬┌拙粕a(chǎn)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ǘ┌拙粕a(chǎn)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jù)生產(chǎn)規(guī)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nèi)自行核定。其中生產(chǎn)規(guī)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yè)生產(chǎn)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nèi)。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四、成套產(chǎn)品銷售

  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對于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包裝物及押金,應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包裝物押金要還原成不含稅價格計算;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例如,酒廠將自己生產(chǎn)的糧食白酒與黃酒共10噸組成禮品套裝出售給某商場,總售價60萬元,隨貨銷售的包裝物不含稅價為12萬元,假設包裝物未單獨計價,收取包裝物押金2.34萬元,向商場收取品牌使用費3.51萬元,進項稅額為76500元。

  則計征消費稅時適用白酒消費稅稅率,應納消費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

  應納增值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

  五、產(chǎn)品視同銷售

  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納稅人將自產(chǎn)消費品換取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的,以最高銷售價格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jù)。其他按照同類商品的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

  例如,某酒廠將自產(chǎn)的2噸糧食白酒換取原材料,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萬元,進項稅金為5.1萬元;酒廠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5萬元。自產(chǎn)白酒的成本價為22萬元。同類糧食白酒最高不含稅售價為40萬元。

  應納消費稅=400000×20%+2×2000×0.5=82000(元);

  增值稅按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應納增值稅=350000×17%-51000=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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