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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3/25 16:48:2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轉租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可以根據(jù)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guī)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6.風險負擔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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