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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考試《稅法》知識點:延期繳納稅款和稅收保全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06 16:05:5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延期繳納稅款和稅收保全措施

  1.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基本要點
具體內容
原因
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②當期貨幣資金緊張: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審批機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延期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待遇
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2.稅收保全措施

前提條件
①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②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適用范圍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審批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主要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扣押數量
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fā)生的費用
措施終止
①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了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②納稅人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仍不繳納稅款的,經稅務局(局長)批準,終止保全措施,轉入強制執(zhí)行措施
注意事項
①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zhí)行,并通知被執(zhí)行人
②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③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④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評估價估算
⑤稅務人員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必須責令退回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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