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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抗辯中人的抗辯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3/03 11:13:32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票據抗辯中的人的抗辯

票據上的人的抗辯,又稱相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僅可以對特定的持票人主張的抗辯事由。

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1)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假如票據上的全部權利均已經消滅,則屬于上述“物的抗辯”的情形。假如票據上仍有權利存在,只是現在占有并主張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并非真正的權利人,則屬于這里的人的抗辯的范圍。

例如,有效的匯票上的收款人對他人進行轉讓背書,該背書行為因為某種原因而無效(如,背書人欠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狹義無權代理、無權處分但沒有被善意取得、票據偽造等),則被背書人并未取得票據權利,票據權利仍由收款人享有。假如被背書人向票據記載的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收款人)主張權利時,其可以以此為由拒絕付款。

(2)持票人不能夠證明其權利。最主要的情形是,背書不連續(xù),持票人又不能證明背書中斷之處乃是由于其他合法原因而發(fā)生票據權利的轉移。

(3)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情形下,記載人對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2.在票據行為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基礎關系上的事由對于票據權利人進行抗辯

《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例如,A為了支付買賣合同上的貨款而對B簽發(fā)或者背書轉讓票據。當B向A主張票據權利時,如果B在買賣合同上構成違約,則A可以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其在票據上的債務。

3.票據債務人以其對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的情形

如果雙方并非直接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其與持票人前手之間在基礎關系上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1)持票人未給付對價而取得票據。《票據法》規(guī)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如果與持票人的前手是票據行為的直接當事人,并且對其享有基礎關系上的抗辯,那么當持票人仍是無償取得票據時,票據債務人有權以該事由對抗持票人。

如上例,若B以贈與為目的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或者為了繳納稅收而背書轉讓給稅務機關,或者在B死亡時,C作為繼承人而取得票據權利,那么,A有權以B違反買賣合同為由,拒絕對C承擔票據責任。同樣,假如C又以贈與為目的而將票據背書轉讓給D,當D對A主張票據權利時,A也有權提出相同的抗辯。

(2)明知出票人對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根據《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仍然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債權人可以以該事由對抗持票人。這與“抗辯切斷”制度是正反兩面的關系。如上例,若B擬為支付租金而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之前,C知道A、B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也知道B已經對A構成違約,也就是說,知道A對B有權以買賣合同上的事由對抗其票據權利,卻仍然接受B背書轉讓票據,那么,A有權以該事由對抗C,拒絕履行票據債務。

需要注意,這里要求的是持票人“明知”。如果其不知情,即使有重大過失,票據債務人仍不得對其主張抗辯。另外,“明知”與否的判斷時點,應為票據交付之時,假如持票人在票據交付后才知道的,不適用該款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對其主張此種抗辯。

4.抗辯切斷制度

根據《票據法》,除了上文介紹的兩種情形之外,票據債務人原則上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這一制度被稱為票據抗辯的切斷。

(1)需要注意的是,在持票人無償取得票據的情況下,如果其前手的權利已經獲得了抗辯切斷的保護,那么持票人的權利也受到抗辯切斷的保護。如上例,假如B為支付租金而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C又以贈與為目的而背書轉讓給D,那么A不得以其對B之間在買賣合同上的抗辯事由對抗D.因為,C從B處取得票據是有對價的,A不得以其對B在買賣合同上的抗辯事由對抗C,進而,盡管D從C處無償取得票據,A也不能對抗D。

(2)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抗辯切斷與善意取得之間的關系。這是兩個不同的制度,盡管其目的均在于保障持票人的利益。善意取得所處理的問題是,善意受讓人是否可以在無權處分的情形下取得票據權利,并同時導致原來的票據權利人喪失其權利。該制度并不直接涉及誰要承擔票據責任,以及抗辯事由的問題。

從實際結果來看,由于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給付相當的對價,善意受讓人必然受到抗辯切斷制度的保護,其取得票據權利是無瑕疵的權利,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均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而在抗辯切斷制度所涉及的問題之下,持票人的前手并非對其無權處分。

如上例。盡管A、B之間有合同上的抗辯,B在票據關系上卻因為A的背書而成為票據權利人,B對C轉讓時,不論C是否給付對價或者明知該抗辯事由,B對C的處分均為有權處分,因此這里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問題。C所取得的權利的情況,只考慮抗辯切斷制度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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