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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3/02 14:31:53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一)企業(yè)審議

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二)清產核資

(三)確定受讓方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fā)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四)確定轉讓價格

1.轉讓企業(yè)國有產權的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yè)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90%的,應當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書面同意。

2.對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受讓方而采取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應按本次掛牌價格確定。

3.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中涉及的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等有關費用,不得在評估作價之前從擬轉讓的國有凈資產中先行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進行抵扣。

4.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形成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為條件進行打折、優(yōu)惠。

(五)轉讓成交

1.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2.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3.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4.轉讓企業(yè)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yè)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yè)職工的優(yōu)先安置方案。

(六)支付轉讓價款

1.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

2.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七)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中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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