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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經營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27 15:54:2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

知識點:經營行為

經營行為 
分類和特點 
稅務處理原則 
兼營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種、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 
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混業(yè)經營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征收率應稅項目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率、征收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混合銷售 
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yè)稅勞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基本規(guī)定:按企業(yè)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應納稅種。一般情況下,繳納增值稅為主的企業(yè)的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繳納營業(yè)稅為主的企業(yè)的混合銷售繳納營業(yè)稅
特殊規(guī)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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