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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2/12 12:01:0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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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中國證監(jiān)會具體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

(一)獨立董事的概念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1.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立法與有關規(guī)定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三)獨立董事的提名

根據中國證監(jiān)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四)獨立董事的任期

獨立董事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五)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1.獨立董事除應具有董事的職權外,還應當行使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2.除行使上述特別職權外,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fā)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yè)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fā)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fā)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fā)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六)獨立董事的撤換和辭職

1.獨立董事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如果連續(xù)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2.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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