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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發(fā)生章程規(guī)定或法定的除破產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業(yè)務活動,并進入清算程序的過程。其特征為:
1.公司解散事由發(fā)生后,公司并未終止,仍然具有法人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與清算相關的活動,直到清算完畢并注銷后才消滅其主體資格;
2.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進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
3.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終止其法人資格。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1.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種情形: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公司有上述第(1)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公司依照規(guī)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述前3項原因都屬于公司自愿解散,必須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后兩項則是公司外部原因,也可稱之為強制解散。
(三)強制解散
《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強制解散公司的條件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強制解散之訴
(1)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股東不得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2)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法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4)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5)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6)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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