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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物權變動的原因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09 16:54:56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物權變動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以公示為生效或對抗要件

債權行為——原因性的事實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1.原因行為遵守債權生效條件,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物權是否發(fā)生變動,不是該行為的生效要件?!?/div>
2.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div>
物權行為——結果性的事實 
直接發(fā)生物權讓與、變更或廢止 
1.物權變動的結果依靠物權法的規(guī)則來解決,靠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這種公示方式?!?/div>
2.合同生效,物權未變動,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前提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

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div>
法律規(guī)定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div>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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