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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擔保物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09 16:42:29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種類

(1)擔保物權的概念: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

(2)擔保物權的權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3)擔保物權的種類:《物權法》規(guī)定了抵押權、質(zhì)權與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還可以分為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兩類。意定擔保物權由當事人合意而設立,如抵押權與質(zhì)權;法定擔保物權則在符合法定要件時直接由法律設立,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權。

2.擔保物權的特性

(1)從屬性

擔保物權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系從屬于債權的從屬物權,其從屬性體現(xiàn)于擔保物權的成立、轉讓與消滅各個方面。成立上的從屬性指的是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轉讓上的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消滅上的從屬性則指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2)權力行使的附條件性

擔保物權被有效設立后不能被馬上行使,此與一般權利不同。擔保物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

(3)優(yōu)先受償性

擔保物權對于債權的擔保,系通過優(yōu)先受償權而實現(xiàn)。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情形時,擔保物權人可就擔保物變價之后的價金優(yōu)先于普通債權人得到清償。

3擔保物權的消滅

由下列情形之一,擔保物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xiàn);(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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