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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03 16:28:42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1.《合同法》的規(guī)定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解釋1】融資租賃關系:(1)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2)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解釋2】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nèi)容。

  【解釋3】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是出租人為承租人特別購入的,出租人通過為承租人提供融資的方式取得租金,租金是融資的對價,而非標的物使用的對價(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租金是標的物使用的對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承租人無正當、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2.司法解釋

  (1)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jīng)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轉(zhuǎn)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租賃物的交付

  1.《合同法》的規(guī)定

  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2.司法解釋

  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nèi)交付租賃物,經(jīng)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三、索賠權

  1.《合同法》的規(guī)定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

  2.司法解釋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四、租賃物的權屬

  1.《合同法》的規(guī)定

  (1)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chǎn)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2.司法解釋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jù)《物權法》第106條的規(guī)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業(yè)或者地區(q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出租人有證據(jù)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五、出租人的義務

  1.《合同法》的規(guī)定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2)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2.司法解釋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維修義務與風險承擔

  1.《合同法》的規(guī)定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2.司法解釋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法》的規(guī)定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司法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zhuǎn)讓、轉(zhuǎn)租、抵押、質(zhì)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的;

 ?。?)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shù)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的;

 ?。ㄦ溄樱嘿I賣合同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20%以上,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chǎn),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1】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鏈接2】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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