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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擔保合同的無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8/31 13:55:49 字體:

知識點:擔保合同的無效的情形

主體不行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供擔保
程序不行
董事、高管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鏈接】為他人擔保: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財產不行
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

不屬于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有效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越權代表,擔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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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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