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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重整期間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8/08 16:48:41 字體:

  知識點:重整期間的效力

  【擔保權受限】

  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新?lián)2皇芟蕖?/p>

  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可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取回權受限】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分紅權受限】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轉讓權受限】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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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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