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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信息披露、公司決議和核準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27 16:04:24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信息披露、公司決議和核準

  1.信息披露: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變化,屬于重大信息,應當披露臨時報告。披露之前,各參與方不得從事內幕交易行為。

  2.公司決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出席+其他+表決權+2/3

  【注意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lián)人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關聯(lián)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注意2】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xié)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lián)人應當回避表決。

  【總結】回避的考點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lián)股東應當回避。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管理層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lián)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lián)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lián)人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關聯(lián)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有關聯(lián)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3.會議形式: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xiàn)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新增)

  4.中小股東投票情況披露: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tǒng)計并予披露。(新增)

  5.必須核準的情形:中國證監(jiān)會在發(fā)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借殼上市”申請或者“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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