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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匯票追索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1/21 14:24:41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匯票追索權

  一、最初追索權的取得:

  1、到期追索權: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權: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chǎn)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二、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1、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jù)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2、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3、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三、追索金額

  1、最初追索權: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已清償?shù)娜拷痤~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四、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jīng)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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