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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稅法》復習資料: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12/17 09:56:4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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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納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地產(chǎn),自房產(chǎn)證簽發(fā)次月起納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chǎn),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納稅。

  4.以出讓或轉(zhuǎn)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quán)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納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納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納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納稅。

  7.終止房產(chǎn)稅納稅義務的,應納稅款的計算截至到發(fā)生改變的當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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