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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匯票的背書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16 14:38:59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匯票的背書

  【解釋】背書包括: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 票據權利不得背書轉讓的情形

 ?、俪銎比擞涊d“不得轉讓”。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诜ǘǖ霓D讓背書禁止。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xiàn)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 轉讓背書的格式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解釋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2】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仍然有效記載使背書

  3. 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被背書人再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

  【解釋】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未記載“質押”、“設質”或者“擔保”字樣,只是簽章并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形式上構成票據轉讓背書。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第九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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