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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匯票的追索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16 14:42:39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jù)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jù)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九章 票據(jù)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匯票的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原因

 ?。?)到期追索權的發(fā)生原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期前追索權的發(fā)生原因。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權的情形主要有: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2.被追索人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追索金額

 ?。?)最初追索權的追索金額。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guī)定清償后,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時可以請求支付的金額包括:已清償?shù)娜拷痤~;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4.追索權的行使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的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還可以同時通知其他(甚至全部)的追索義務人。如果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雖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持票人的直接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自己的再前手。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第九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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