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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保證合同與保證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1/24 11:24:46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保證合同與保證人

  1、保證合同

  (1)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保證合同成立。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注: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從合同。

  2、保證人

  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擔任保證人需要一定資格,法律對保證人的限制如下。

  (1)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成為保證人。

  (2)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注:注意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與分支機構的不同規(guī)定。

  (3)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可擔任保證人。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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