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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技術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11/24 10:39:58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技術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事項
內容
無效情形
①限制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研究開發(fā)或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如要求對方將其改進的技術無償或不公平的提供給對方、無償獨占或共享);
②限制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的技術;
③阻礙一方按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不合理地限制接受方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④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不必要的附帶條件(如技術、材料、產品、服務、人員等);
⑤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材料、設備等的渠道;
⑥禁止技術接受方對該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
特殊情況
①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授權或認可,視為法人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擔責任;
②未經法人授權或認可,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因此受益的承擔相應責任。
①依法應當經過但未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②對辦理審批或許可義務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解除情形
①技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后方可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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