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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技術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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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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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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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限制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研究開發(fā)或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如要求對方將其改進的技術無償或不公平的提供給對方、無償獨占或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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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限制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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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阻礙一方按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不合理地限制接受方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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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不必要的附帶條件(如技術、材料、產品、服務、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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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材料、設備等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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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禁止技術接受方對該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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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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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授權或認可,視為法人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擔責任;
②未經法人授權或認可,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因此受益的承擔相應責任。 |
①依法應當經過但未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②對辦理審批或許可義務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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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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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技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后方可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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