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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資料:要約和要約邀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11/24 13:54:55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要約和要約邀請

  1、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解釋1】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2】所謂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是指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并不要求該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合同的“所有條款”。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解釋3】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則視為要約。

  【解釋4】(1)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2)投標人投標屬于要約;(3)招標人定標屬于承諾;(4)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解釋5】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情形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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