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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保證人的追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1/16 13:52:41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保證人的追償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代為清償?shù)牟糠帧?/p>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nèi)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①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應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可以預先申報破產(chǎn)債權行使追償權(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參加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以免發(fā)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因債務人破產(chǎn)財產(chǎn)已分配完畢無法行使追償權的情況。

 ?、趥鶛嗳酥阑蛘邞斨纻鶆杖似飘a(chǎn),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chǎn)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nèi)免除保證責任。

  ③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對其在破產(chǎn)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chǎn)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nèi)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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