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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備考資料: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0/12 16:18:26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1.狹義的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相對人無論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2.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相對人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效果。

  (2)相對人如果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3.無權處分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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